李大贺律师亲办案例
医疗美容(整形)欺诈,退一赔三,河南第一成功案例
来源:李大贺律师
发布时间:2019-10-31
浏览量:1419

原告:康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大贺律师

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胡某某律师

被告:郑州某某个人形象设计有限公司

案号:(2019)豫0105民初13023号

原告到被告处做隆鼻等手术,造成不良后果,产生纠纷,和解未成,对簿公堂。

【起诉】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退还原告消费支出36800元,并向原告作出110400元的惩罚性赔偿,即退一赔三,同时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若干。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王某某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第十八条之现定,隐瞒真相,慌称自己为美容医生,诱骗原告于2018年2月份到其经营场所消费36800元,对原告的鼻、耳等身体部位实施破坏(切取耳软骨、在鼻骨内置入填充物等),侵害原告的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使原告长时间饱受身体的疼痛和精神的折磨,并造成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王某某为此应当依照《消费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对原告作出积极的赔偿。被告郑州某某个人形象设计有限公司自身和王某某均无医疗资质的情况下,给王某某提供工作场地,任其所为,应当向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为维护其消费者合法权益,与被告王某某协商赔偿事宜而受冷遇,故此特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给予保护。

【举证】为证明原告的诉请成立,李大贺律师向法庭提交了四组十五项证据和一份赔偿项目清单。

【辩论】为争取法庭支持原告的主张,围绕庭审争议焦点,李大贺律师向法庭发表了辩论意见,于庭后提交了1900多字的《代理词》。

【判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2019)豫0105民初13023号民事判决,支持了原告的退一赔三等的诉讼请求。被告王某某不服,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5民初13023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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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贺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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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大贺
  • 执业律所:
    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1*********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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